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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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禹州市山峰瓷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禹州市山峰瓷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80334.3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80334.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5.395%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8元,减半收取904元,由被告禹州市山峰瓷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