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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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长丰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长丰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其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2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本金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