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滦南银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滦南银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给付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二、驳回原告滦南银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10元,由被告***负担13800元,由原告滦南银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801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