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
泰兴市富丽华装饰城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13193.88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345.66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鉴定费852元,合计1077元,由***负担(此款由***垫付,其中345.66元从人民财保泰兴公司返还***的款项中直接扣减后给付***,剩余731.34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30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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