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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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0)吉2401民初44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0)吉2401民初44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撤销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宏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不动产权证号为0XXXX的房屋(位于延吉市新民南街460号1007,建筑面积为197.9平方米)所设立的抵押登记; 四、吉林宏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为***办理位于延吉市新民南街460号1007不动产权证号为0XXXX的房屋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合计13200元,由吉林宏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