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延边金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吉林延边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2020)吉2405民初2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变更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2020)吉2405民初27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原告(反诉被告)延边金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吉林延边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85万元; 三、驳回吉林延边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624元(金阳公司已预交43,624元),由延边金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10,808.30元,由吉林延边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815.70元;反诉费32,365.60元(天宇装饰公司已预交32,715元),由延边金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3,638.20元,由吉林延边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727.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81,805元(金阳公司已预交25,124元,天宇装饰公司已预交56,681元),由延边金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21,833.30元,由吉林延边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9,971.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