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延边金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吉林延边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井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吉林延边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延边金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6.2629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68.5万元部分,自2020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77.7629万元部分,自2019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延边金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反诉被告)延边金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吉林延边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1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24元(金阳公司已预交43624元),由原告延边金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10808.3元,由被告吉林延边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815.7元。反诉费32365.6元(天宇装饰公司已预交32715元),由反诉原告吉林延边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443.3元,由反诉被告延边金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492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