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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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用益物权纠纷 |
| 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新昌县大明有机茶业发展有限公司、新昌浙东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在2017年2月13日签订的《承包协议书》于2020年12月11日解除; 二、被告***腾退坐落于新昌县××街道××村××镇××村浙江省茶树良种繁育示范场内的厂房,并返还新昌县大明有机茶业发展有限公司、新昌浙东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揉捻机55型7台、压扁机28台、辉锅机3台、理条机1台、烘箱2台、摊青架25只、摊青筛250只、篇70张、筢篮大10只、筢篮小4只、采茶机5台、修剪机圆平各2台、单人修边机5台。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新昌县大明有机茶业发展有限公司、新昌浙东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请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