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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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诸暨市野珍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返还***位于赵家镇枫谷线旁所属的1.76亩土地及该土地上的十间厂房,并支付***已复垦部分土地折价补偿款363.8055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应返还***的土地转让款200万元及配套费45万元,合计245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3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341元,由***负担6491元,***负担22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