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行政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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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行政补偿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责令被告淄博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依法对原告***在涉案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进行调查核定并依法进行补偿,作出补偿决定。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淄博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7
发布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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