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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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经济损失127078.7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8元,减半收取计1469元,由原告***负担48元,被告***负担1421元。重新鉴定费247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