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任丘市泽辉车辆部件有限公司 任丘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任丘市王子电讯器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2民初31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2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任丘市鸿源彩印制品有限公司、任丘市泽辉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王建华、李爱英、刘晶晶、李永刚、李根成、侯永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八人清偿后,有权向任丘市王子摩托车仪表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17元,由任丘市王子摩托车仪表有限公司承担,任丘市鸿源彩印制品有限公司、任丘市泽辉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王建华、李爱英、刘晶晶、李永刚、李根成、侯永开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5617元,由任丘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