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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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方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2020)皖1822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安徽方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安徽方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到广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为***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应积极配合方正公司办理理赔手续,理赔后的款项全额给付***,具体金额以经办机构核定为准。经工伤保险基金核报的项目和数额,非***原因导致工伤保险基金不予理赔的,由方正公司承担上述工伤保险责任,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 二、撤销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2020)皖1822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安徽方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64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被上诉人安徽方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