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504102元、截至2019年1月29日的利息16123.5元、违约金14121.15元,以及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的借款本金50410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6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