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荆门市中荆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市支行
京山县新民养殖场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京山县新民养殖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荆门市中荆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450000元,并支付利息(均以月利率1.0875%为标准,以本金26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5日计算至2019年5月24日,此后以本金45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京山县新民养殖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荆门市中荆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5元,减半收取计4062.50元,由被告京山县新民养殖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门向阳支行,户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70401040008989。上诉人上诉期届满后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如自动履行判决的,标的款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收款人全称: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账号:420016660530591116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裁判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1-05-0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