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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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荆门市中荆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市支行 京山县新民养殖场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京山县新民养殖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荆门市中荆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450000元,并支付利息(均以月利率1.0875%为标准,以本金26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5日计算至2019年5月24日,此后以本金45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京山县新民养殖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荆门市中荆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5元,减半收取计4062.50元,由被告京山县新民养殖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门向阳支行,户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70401040008989。上诉人上诉期届满后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如自动履行判决的,标的款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收款人全称: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账号:420016660530591116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