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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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融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6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 二、***与贵州融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人民币54094.1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7元,由***负担700元,***负担359元,贵州融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52元,由***和贵州融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576元。***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834元,多余的1682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