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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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市中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20)吉0211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吉林市中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代缴的2018年机动车保险费及车船使用税8,060.99元; 三、***、***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其追偿; 四、驳回吉林市中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0元,合计1582元,由***、***、***及***负担300元,由吉林市中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2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