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腾仁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江西腾仁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出租协议》; 二、被告江西腾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20361.1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7.8元,减半收取873.9元,由原告***负担645.9元,被告江西腾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