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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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赣F×××××的小型客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原告曾齐英护理费5230元、误工费15593元、交通费380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22703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赣F×××××的小型客车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原告曾齐英医疗费128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营养费1140元,合计15172元; 三、驳回原告曾齐英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应给付原告曾齐英37875元,该款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至原告曾齐英银行账户(户名:曾齐英,开户行:抚州农商银行,账号:62×××72)。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7元,由原告曾齐英负担255元,被告***负担4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