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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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2020)晋1129民初554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上诉人田×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179966.5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市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120000元(已垫付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59966.54元; 三、驳回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市支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6元,减半收取计2148元,由被告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0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市支公司负担1600元,由被上诉人田×负担2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