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大茂森木制品有限公司 内蒙古德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中专路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山西大茂森木制品有限公司工程款72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19年8月20日为36894元,之后的利息以欠付工程款金额为基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山西大茂森木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35(原告已预交),由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中专路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