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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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店支行 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壶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610.74元及利息113344.75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月6日,2021年1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5.103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