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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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兴运达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高润青高×医疗费等23068元。(执行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直接打到原告高润青高×卡号为6221881600034765336×××的银行卡上) 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计21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负担188.5元,由原告负担3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