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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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曲靖市源品源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曲靖市源品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云南格伦展柜制造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07216元,并支付违约金38520元,合计14573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5元,减半收取1608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