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6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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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维权合理费用2000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0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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