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瑞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裕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云南瑞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原称云南瑞丰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裕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称云南裕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签订的《工程业务合作服务协议》;

二、被告云南裕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瑞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退还咨询服务费160000元及上述160000元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款项返还之日止按月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三、驳回原告云南瑞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0元,由被告云南裕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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