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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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联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油市天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费842243.7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①以339463.77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计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付清为止;②以50278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3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付清为止); 二、第三人***对上述第一项所有费用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油市天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36元、保全费4670元,由被告四川联腾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