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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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高新支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美标康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东风襄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东风襄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湖北千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8435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湖北千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东风襄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1170元,减半收取计10585元,由湖北千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467元,东风襄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11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东风襄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17×××563656。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