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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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 赔偿原告***赣E×××××号小型轿车的车辆损失费、评估费合计人民币12153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并直接汇入原告***的账户。[户名:***,开户行:江西银行广信支行,账号:62×××7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3元(已减半),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