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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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22.95万元,自2019年12月21日之后的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襄阳高新区新华社区居委会1幢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襄樊国用(95)自第320713003号)所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服务费4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8
发布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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