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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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206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74848.5元、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2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人民币105113元;其中2820.48元直接支付给被告***,以抵扣其先前为原告治疗垫付的医疗费用;其余的赔偿款102292.52元赔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14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407元。 鉴定费2600元,由原告***负担66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19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