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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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525执1457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曾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1月4日进行传统查询,未发现有不动产。2019年11月4日、12月3日本院依法进行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帐户均己被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湘Axxxx9长城牌汽车也已被查封。2019年12月16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财产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收益类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上述执行情况及反馈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乐平,因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2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120930元,因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小柏 审判员 李同改 审判员 王立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艳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