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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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泓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向原告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41.5万元及保理服务费2766.67元; 二、被告辽宁泓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向原告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标准为:以41776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1月9日起计至第一项款项付清为止; 三、被告辽宁泓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向原告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2380元; 四、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被告辽宁泓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期限或金额履行给付时,在前述第一、二、三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承担收购责任; 五、驳回原告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20元,由原告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负担220元,被告辽宁泓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700元。保全措施费3020元,由被告辽宁泓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