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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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沃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润银商贸有限公司 东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润银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367011.25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8日,之后按双方约定的各项利率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及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二、被告山东沃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井秀珍、***、林方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沃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井秀珍、***、林方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润银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28元,由被告山东润银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沃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井秀珍、***、林方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