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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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08年4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2332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19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52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并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原告苏州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如下银行账户作为款项接收账户:户名苏州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新区支行,账号51×××10。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