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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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7188.32元,其中支付原告***163483.57元,返还***垫付款13704.75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原告:户名:***,账号:62×××8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被告:户名:***,账号:62×××82,开户行:招商银行苏州园区支行,汇款时请注明案号。)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原告***负担3元,被告***负担43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公司负担207元,原告已向法院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