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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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双荣橡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双荣橡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64340元、2020年2月份克扣的工资200元、2020年2月的平时加班及双休日加班费841元、2019年度三天未休年休假工资1774.86元,合计人民币67155.8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