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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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东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894,501元及利息(其中2000,000元的利息从2019年2月1日起按双方约定月息1.5%计算至付清之日,2894,501元的利息从2019年2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5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0,956元,由被告山东东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