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聚贤盛邦新能源有限公司
泰州旺海石化有限公司
山东东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东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894,501元及利息(其中2000,000元的利息从2019年2月1日起按双方约定月息1.5%计算至付清之日,2894,501元的利息从2019年2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5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0,956元,由被告山东东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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