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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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吴江雅凯纺织品有限公司 绣轩纺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510万元,并支付相应罚息(截止2021年2月23日的罚息为31755.63元,此后以510万元为本金,以年利率6.97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33153.45元。 三、被告绣轩纺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对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余额8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就本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以被告绣轩纺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大谢村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苏(2017)吴江区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苏(2018)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证明第9102167号〕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内按照抵押顺位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2)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5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0356元,由被告绣轩纺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7)。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