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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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11866386.45元。 二、驳回原告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对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622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18157.08元、鉴定费178790元,合计332569.08元,由原告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承担232569.08元、被告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公司承担100000元。 反诉费2808元,由反诉原告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