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安涌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爱子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1602民初1193号 原告:***,男,生于1972年12月**日,汉族,住***。 被告:广安涌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姜少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爱子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虹宇。 原告***与被告广安涌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涌泉公司”)、成都爱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黄发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涌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爱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第四年租金28510元、第五年租金31261元,并支付违约金17931元;2.判决被告涌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竣工并交付产权造成的损失及利息至房屋交付时止,按前一年租金递增10%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决二被告支付第四年租金28510元、第五年租金31261元,以及第六年至今的房屋租金(按上一年租金递增10%计算),并支付违约金17931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了买卖合同及招商协议,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广安区协兴镇广安天下项目*幢1-13号、1-14号门市,现被告拒不履行合同及协议义务,故原告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涌泉公司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涌泉公司的诉请;原告应当依约向被告爱子公司主张租金及违约金,且被告爱子公司是否应当依照约定支付租金结果尚不明确,此为被告爱子公司与原告的合同关系,与涌泉公司无关。 被告爱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份、客户签约信息确认表2份、委托招商协议2份、收据,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6月10日,原告***(买受人)与被告涌泉公司(出卖人)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1出卖人将广安××街区(一期)项目中*幢第一层1-13及1-14号房屋(商业)出卖给原告,1-13号房屋价款194572元,1-14号房价款198626元;2.房屋交付条件为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3.出卖人在2017年12月30日前取得房屋所在楼栋权属证明,未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时间及产权转移登记时间,项目建设依据条款中载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5年12月19日。签订合同前,2015年6月9日,原告与被告涌泉公司签订的两份《签约客户信息确认表》载明:1-13号房原协议总价225990元(单价9599元每平方米),三年房租31418(第一年9492元、第二年10441元、第三年11485元)抵扣及VIP优惠10000元、单价优惠2000元、老带新1000元、新春大礼包3000元,董事长特批按8.5折计算后网签单价为5282.98元每平方米,总价为194572元;附加契税7783元,专项维修基金1657元,手续费778元,印花税97元,土地证20元,工本费20元,初次登记550元,共计附加费10905元;前期已付70000元,本次实付125748元,留5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