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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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支公司 成都市富丽特家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五日内支付***、***、***、***赔偿款92726.99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五日内支付成都市富丽特家具有限公司垫付款73459.99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8元,由***、***、***、***负担1400元,由成都市富丽特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008元(此款已由***、***、***、***预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支公司在给付成都市富丽特家具有限公司垫付款时,一并扣除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