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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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3民初47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3民初473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3民初47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违约金27477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维持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6176元,由***负担5650元,由***负担5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