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蓝帅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还原告山东蓝帅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243233.12元[361021.36元-(389576.49+3051)×30%]。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5元,由被告***负担2200元、山东蓝帅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55元。 保全费2395元,由被告***负担1590元、山东蓝帅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