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停止侵害,自行搬离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XX大道XXXXX花园XX居7403栋2单元12/13A号的房屋,将该房屋交还于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房屋租金损失计人民币120,000元(按月租金10,000元的标准,自2019年8月3日至2020年8月31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80元(系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