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支付截至2019年9月19日的欠款399460.16元(本金362537.44元、利息1120.41元、违约金3713.51元、手续费32088.8元),并支付此后的利息(以欠款本金362537.44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利息约定计付);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的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30
发布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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