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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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5464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454644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前述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计48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两项共计7820元,由原告***负担435元,被告***负担73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