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偿还贷款本金73,087.44元;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支付手续费6,602.40元;

三、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支付违约金6,225.60元;

四、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支付截止至2020年8月9日的逾期利息29,187.96元;之后的利息以73,087.4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贷款付清之日止;

五、如被告***、被告***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有权对被告***所有的车辆识别代号为VF1VYRTF8FC560235的科雷傲2488CC牌小客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1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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