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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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支行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55428.62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从2020年4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