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对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垫款本金27682354.77元,利息5845026.2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扣除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原告后续再受偿部分);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2214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9548(按照变更后诉请收取),由被告***、***、***、***负担。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1-01-22 |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